建筑屋顶作为城市的“第五立面”,体现城市品质、特色风貌及景观特色。为改善贵阳市市容景观,美化城市“第五立面”,规范实施城市“第五立面”管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通知如下:
一、管控对象
我市新建建筑物屋顶及构筑物设施,包括:新建及改建的住宅、公共建筑、工业、物流仓储及产业园区建筑、施工工棚、围墙等设施。
二、管控方式
实施“净化”、“美化”、“绿化”、“亮化”(以下简称“四化”)管控。
“净化”:指建筑屋面构造形态以满足建筑使用性质为主、体现建筑功能;屋面应整洁、遮蔽和美化屋顶设备,防止屋顶违章搭建;保持建筑屋面色彩、材质、造型符合环境要求。
“美化”:指对建筑屋顶实施坡屋顶或其它形式屋顶改造,注重屋顶造型、色彩及材质,体现城市文化、提升城市品质。
“绿化”:指对适宜作绿化设计的屋顶,进行屋顶绿化,体现公共生态化、休憩娱乐化等生态绿化建设。
“亮化”:指根据建筑功能及城市景观需要,对屋顶进行夜景照明,突出城市照明特色,折射城市文化底蕴,塑造夜景形象。
三、实施原则
屋顶使用满足安全性、实用性和可行性的原则;屋顶设计依据建筑物性质及建筑高度,分类指导,彰显城市特色的原则;城市整体风貌协调的原则。
四、技术规范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贵阳市中心城区建筑立面设计导则》、《贵阳市建筑色彩控制与引导》、《贵阳市城市第五立面控制与引导》、《贵阳市城市夜景照明规划》等专项规划,是我市实施新建建筑物第五立面规划及管控的技术规范依据。
五、“四化”分类
(一)屋面“净化”
需满足使用要求的特殊立面造型建筑物:体育场馆、影剧院、工业、物流仓储及产业园区建筑、施工工棚、围墙等设施,应考虑屋面及建筑物本体“净化”设计。
(二)屋面“美化”
我市15层及以下或建筑高度50米及以下住宅、公共建筑,应对屋面进行“美化”,采用坡屋顶、尖屋顶及其它非平屋顶形式。
(三)屋面“绿化”
我市15层以上或建筑高度50米以上公共建筑平屋顶屋面(含裙楼屋顶及架空层),应当进行屋面绿化;
我市15层以上或建筑高度50米以上住宅,鼓励进行屋面绿化。
屋面绿化宜结合公共生态化、休闲化的屋顶设计,绿地率不应低于60%,绿化覆盖率不应低于70%;在保证人流聚散安全条件下,应尽量向社会开放屋面休憩绿化及景观场地。
(四)屋面“亮化”
城市主要道路沿街、景观节点、重要功能建筑物、临河道、城市较大型广场等建筑物及建筑群,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城市规划需要,提出对屋顶进行夜景照明要求。
(五)构筑物管控
1.工业、物流仓储及产业园区建筑屋面,大面积禁用蓝色、紫色、金色,禁止单一范围内出现大面积禁用色,禁止大范围内小面积的高频率重复禁用色,以避免对城市整体色彩产生影响。
2.纯蓝色系、紫色系作为施工工棚及围挡等临时建筑及构筑物的禁用色,并禁止使用亮光色。工地集装箱式工房应做统一美化,宜采用浅乳黄色、灰色等亚光色。
六、管控要求
(一)规划报审:
1.屋顶设计图件是核发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必要件之一,应当包括:屋顶设计专项篇章(屋顶造型说明、图示、指标、遵守国家相关规范的设计说明)、屋顶设计图件(效果图、示意图,屋顶色彩、材质、屋顶构架尺寸等)。
2.建设单位报送项目规划总图时,应当将符合新建建筑屋面规划报审条件要求的材料,一并报送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3.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项目总图后,应将含建筑第五立面的规划审查内容,送市生态、消防部门会签审查。市生态、消防主管部门应对绿化景观效果审查会签意见,并指导项目建设。
(二)监督验收
1.住建部门依据《贵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贵阳市建设项目屋面工程专项验收的通知》,进行专项审查及验收。
2.规划部门依据《贵阳市城乡规划监察管理规定》进行规划竣工认可核实。
3.生态部门依据其工作职责对建设项目屋顶绿化情况进行监管。
4.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及城市绿化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投入使用后的建设项目,擅自改变规划批准屋顶设计、未按城市绿化及市容环卫管理要求进行建设及维护的,由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对其进行查处。
七、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flora摘自贵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