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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首页 >> 新闻  >  种植屋面  >  立体绿化写进立法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和公园条例 》获表决通过
    22日,正在召开的深圳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曙光介绍,通过的条例与此前的草案有几处调整与删改。
    立体绿化定义范围清晰
    深圳充分借鉴立体绿化实施得较好的上海市和昆明市的立法经验,修改完善了立体绿化制度,设专章予以规定。明确了立体绿化的含义,是指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以植物为材料,以屋顶绿化、架空层绿化、墙体绿化、棚架绿化、桥体绿化等方法实施的绿化。规定了强制立体绿化的实施范围。规定新建公共建筑及新建高架桥、人行天桥、大型环卫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实施立体绿化;鼓励其他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适宜立体绿化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空间及边坡,实施立体绿化。建筑物实施立体绿化的,不限于屋顶绿化,还可以采用架空层绿化、墙体绿化等形式。
    规定了立体绿化的折算、抵扣制度。根据深圳的实际情况,并借鉴上海有关屋顶绿化折算、抵扣绿地面积的办法,规定了新建建设工程实施立体绿化的,立体绿化可以折算、抵扣配套绿化用地面积,但商业服务业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抵扣面积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其他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抵扣面积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规定了立体绿化的保护措施等。对已建成的立体绿化予以严格保护,禁止占用或者拆除,因公共建筑和市政设施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的除外,而且在改建、扩建、修缮完成后,应当对立体绿化予以恢复。
    发动公众参与 设绿化大使
    据介绍,在调研过程中,有代表提出绿化是一项全民事业,保护和改善绿化环境,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此,条例完善了公众参与的有关内容。
    增加了征求意见的要求,绿地范围控制线、永久保护绿地以及已建成的公共绿地的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确需变更的,都应当将调整、改变或者变更的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探索创新义务植树新思路。条例创新植树护绿行动,将义务植树与认种认养树木、绿地相结合,在重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植树义务的基础上,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种认养树木、绿地的方式履行植树义务。
    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消防安全大使制度的有关内容,设置绿化大使制度。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和在绿化建设和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市民担任绿化大使,向公众宣传、推广绿化。绿化大使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完善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
    除了加大处罚力度,绿化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一是代履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考虑到绿化养护责任人超过规定期限未履行修剪义务的,树木生长可能会影响市政管线、交通或者居住安全等,因此适用代履行制度,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修剪,修剪费用由绿化养护责任人承担。
    其次是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一是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绿地,或者占用期满确需延期但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占用公共绿地的,除了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外,还要求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每平方米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二是擅自修剪、迁移、砍伐树木,擅自占用公共绿地以及其他损坏绿化、绿化设施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flora摘自网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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