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2008)》(桂建墙改[2008]1号)的相关规定,现对2012年度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的企业产品予以通告。
凡建设或建筑工程单位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项目,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由各级墙改办公室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桂财综〔2008〕49号)、《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和扶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财综〔2011〕41号)规定,结合《广西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第一批)》(桂墙办〔2008〕27号)、《广西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第二批)》(桂墙办〔2012〕1号),依据建筑工程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数量,按比例向建设或建筑工程单位核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使用未经认定、复核和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己失效的企业产品的,各级墙改办公室按规定不予核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3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