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1月31日,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在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对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解读。新民网记者注意到,此次《办法》明确,建筑物所有人(业主)是使用与维护责任主体。
据介绍,《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建筑物上采用玻璃幕墙;禁止“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二层以上”建筑物上采用玻璃幕墙。
而对已完成施工安装的既有玻璃幕墙,《办法》明确建筑物所有人(业主)是使用与维护责任主体。业主应履行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等排查安全隐患的法定义务。
此外,发布会还透露,上海将建立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玻璃幕墙的检查、鉴定、维修。对新建建筑,由建设单位一次性缴存;对既有建筑,业主可以一次性或者在五年内分批缴存。缴存金额的确定,越是安全性能高的结构设计和材质,建设单位缴存金额越少。
与此同时,上海玻璃幕墙建筑楼宇信息管理系统正在完善,上半年将投入使用。
顾长浩透露,信息系统将按照“一楼一档”、全程监管要求,建立玻璃幕墙建筑档案信息库;记录建筑物玻璃幕墙检查、检测、维修、改建等;自动标注提示按规定应实施维护、检测的玻璃幕墙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