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和李某是上下楼邻居。2016年夏天,王某对家里卫生间进行了改造。不久,王某因家里管道排水不畅,在征得物业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改动了单元楼内的下水管道。可是由于施工不当,王某改动的下水管道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渗漏现象,破坏了楼下李某家的装潢。李某找王某和物业公司多次协商未果,遂将王某和物业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终判令王某“恢复原状”并赔偿李某的损失。
【分析】 这是一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因“共有权”引起的纷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共有部分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不属于专有部分的建筑物其他部分,是指作为共有权客体的建筑物本体部分,如电梯、走廊、屋顶、支柱等;另一方面是不属于专有的附属建筑物,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相分离的,作为共有权客体的附属建筑物部分,如排水设备、给水设备、防火设备、天井、水塔、游泳池。
本案中,王某改造的下水管道,应当由王某与李某等全体业主共有,而且物业公司并非该共有部分的权利人,无权代表其他业主对管道的使用作出处置。王某擅自改动共有部分下水管道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又因施工不当给李某造成了损失,所以应当赔偿。
(pwl摘编自正北方网)